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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税收优惠这样享:④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来源:华体汇app入口    发布时间:2024-01-22 01:16:33
今年以来,我国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带动中小微企业经营逐步改善,支撑困难

  今年以来,我国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带动中小微企业经营逐步改善,支撑困难行业销售加快回暖,助力工业经济运行企稳回升。

  近期有纳税人给我们留言,希望了解2022年中小微企业都有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如何享受这些政策。

  今天了解: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特殊的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中小微企业可依据自己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如适用《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规定的设备器具按特殊的比例税前扣除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必须要格外注意,中小微企业不同于小型微利企业。12号公告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基础,兼顾政策执行简便有效,对各行业的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3个指标按照“让企业充分享受”的原则进行指标归并,按三大类行业形成了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中小微企业的标准:第一类是建筑业、信息传输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数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第三类是别的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中小微企业的判断标准涉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三个指标中的两项或三项指标,与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相比,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中小微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口径和计算方式与小型微利企业保持一致。不同之处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是“并且”的关系,必须同时符合3个指标;而中小微企业的指标之间是“或者”的关系,企业只要符合有关指标中的一项指标即可认定其符合中小微企业的条件,进而可适用按特殊的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第三个条件是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应在500万元以上。现行政策已经允许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而12号公告出台的固定资产按特殊的比例税前扣除政策是一个“升级版”,针对的是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

  第四个条件是设备器具要属于规定的范围。设备器具属于规定范围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能否享受。按照12号公告规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其余的固定资产均属于设备器具范畴,均可适用此项政策,这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口径是一致的。第二层含义是享受什么政策,是全额一次性扣除,还是按单位价值的50%一次性扣除政策。12号公告按照设备器具的最低折旧年限明确了不同的政策,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适用单位价值的50%一次性扣除政策。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仅指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的设备器具是指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设备器具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为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为保持税收政策口径的一致性,上面提到的购置时间、单位价值等具体口径,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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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了解: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特殊的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中小微企业可依据自己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如适用《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规定的设备器具按特殊的比例税前扣除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必须要格外注意,中小微企业不同于小型微利企业。12号公告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基础,兼顾政策执行简便有效,对各行业的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3个指标按照“让企业充分享受”的原则进行指标归并,按三大类行业形成了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中小微企业的标准:第一类是建筑业、信息传输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数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第三类是别的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中小微企业的判断标准涉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三个指标中的两项或三项指标,与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相比,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中小微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口径和计算方式与小型微利企业保持一致。不同之处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是“并且”的关系,必须同时符合3个指标;而中小微企业的指标之间是“或者”的关系,企业只要符合有关指标中的一项指标即可认定其符合中小微企业的条件,进而可适用按特殊的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第三个条件是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应在500万元以上。现行政策已经允许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而12号公告出台的固定资产按特殊的比例税前扣除政策是一个“升级版”,针对的是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

  第四个条件是设备器具要属于规定的范围。设备器具属于规定范围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能否享受。按照12号公告规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其余的固定资产均属于设备器具范畴,均可适用此项政策,这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口径是一致的。第二层含义是享受什么政策,是全额一次性扣除,还是按单位价值的50%一次性扣除政策。12号公告按照设备器具的最低折旧年限明确了不同的政策,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适用单位价值的50%一次性扣除政策。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仅指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的设备器具是指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设备器具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为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为保持税收政策口径的一致性,上面提到的购置时间、单位价值等具体口径,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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