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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来源:华体汇app入口    发布时间:2023-12-20 22:58:56    16

  在样品前处理仪器领域,供应商可基于样品前处理底层平台的通用性、多功能性和可扩展性等性能特点,配以相应的样品前处理仪器、系统,实现多项技术和功能的集成,并与后端分析测试仪器联用,从而提供完整的定制化解决方案。因此,分析测试仪器供应商按照每个客户需求出售分析仪器,再通过自产、OEM代工或与专业样品前处理仪器供应商的样品前处理仪器进行配套的传统模式逐渐发生改变,部分技术领先、品牌效应强大的样品前处理仪器厂商直接与客户接洽,按照每个客户定制化需求,基于底层平台配置样品前处理仪器,联用后端分析仪器,提供集样品前处理、后端分析仪器、实验检测耗材为一体的一站式解决方案。这种模式将成为实验分析仪器和样品前处理仪器行业未来主流的发展趋势之一。

  4.1 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 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5,500.4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7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4,462.4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5.71%。具体详见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一、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所述内容。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4,624,483.14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57,826,362.31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2022年度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7,236,4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3,447,280.00元(含税)。2022年度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金额占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13%。2022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在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明显的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全体董事都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公司2022年度实际经营成果及财务情况,综合分析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和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资金需求的真实的情况,同时兼顾全体股东利益等情况而制定的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盈利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发展状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监事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盈利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及长远利益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7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4.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21,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7,117,924.5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4,482,075.47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编号XYZH/2020BJA20751)。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同意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天津”)、全资子公司上海莱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上海”)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0年8月27日,公司及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3月4日,公司、莱伯泰科天津及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1年10月26日,公司、莱伯泰科上海及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20年12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的12,500.00万元人民币向莱伯泰科天津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原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不变。

  2022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考虑当前公司广泛征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决定将“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原计划的2022年9月延长至2023年9月。本次延期未改变上述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

  2021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022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6,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为有保本承诺的商业银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企业能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有关规定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2022年度公司各项理财、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及定期存款的收益情况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未到期的理财、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及定期存款本金为25,100.00万元,明细如下: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且投资产品的额度和期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

  2020年9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20年10月12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430.00万元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企业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使用超募资金43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额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8.77%。

  2020年9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4,117,924.53元(不含增值税),这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企业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发表了同意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公司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做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鉴证报告》(“XYZH/2020BJA20761”号)。

  2021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购买房产的议案》。同意在上海新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上海”)作为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将与莱伯泰科上海共同实施该募投项目;使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投项目中的募集资金1,00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上海,且公司使用该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4,000.00万元人民币向莱伯泰科上海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3年,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借款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向启迪漕河泾(上海)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199号22幢4、5层”房产(以下简称“标的房产”)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由此,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发生变更,变更前的实施方式为在北京对现存房子做必要的改造和装修;变更后的实施方式为除在北京建设研发中心外,同时在上海购置房产并做必要的装修,共同建设研发中心。2021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外,原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内容不变。2021年9月24日,企业成立全资子公司“上海莱伯实业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购买标的房产;已向上海莱伯实业有限公司投资1,000.00万元,提供无息借款4,000.00万元。

  2022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2022年9月13日,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赞同公司对原投资总额7,433.71万元的募投项目“实验分析仪器耗材生产项目”作出变更。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在美国CDS公司自有厂房内对耗材生产线做改造,升级生产设备,优化生产的基本工艺,充分保障Empore固相萃取膜的高品质、高性能和高竞争力;同时将原项目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合计7,467.60万元投入到新项目“痕量和超痕量元素分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及其在线分析系统生产及研发项目”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莱伯泰科上海员工在办理该公司的税务相关手续时,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该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均设置为税务局扣缴税款的协议账户。2021年12月划付税款时,经办人员在系统中错误勾选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导致从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扣缴税款共计两笔,分别为:2021年12月6日划付税款129,194.66元,2021年12月13日划付税款1,787.60元,合计130,982.26元。经公司进一步核查,2022年1月至4月,从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扣缴税款合计1,146,083.07元,具体明细见下:2022年1月19日,划付税款202,248.69元;2022年2月21日,划付税款129,219.24元,2022年2月23日划付税款1,467.10元;2022年3月7日,划付税款183,243.66元;2022年4月8日划付税款997.00元,2022年4月14日,划付税款628,907.38元。加上2021年12月的税款,共计1,277,065.33元。截至2022年4月22日,莱伯泰科上海已将该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专用账户与税务局的扣缴税款协议撤销;上述款项与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无直接关系,公司已于问题发现后立即归还了前述募集资金。

  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比进度较为缓慢,公司将尽快落实募集资金使用,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莱伯泰科上述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莱伯泰科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莱伯泰科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9人,注册会计师149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60人。

  信永中和2021年度业务收入为36.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6.9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8.54亿元。2021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58家,收费总额4.52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22家。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2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亿元。

  信永中和截至2022年12月31日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人次、行政处罚4人次、监督管理措施23人次和自律监管措施5人次。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宗承勇先生,2003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8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苗策先生,200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燕女士,201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2家。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信永中和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审计费用主要基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根据审计要求和范围,按照市场原则与信永中和协商确定2023年度相关审计费用及签署相关协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对公司的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审计委员会一致认为信永中和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认真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其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勤勉尽责履行审计职责。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履行审计职责。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对《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情况通过了此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根据审计要求和范围,按照市场原则与信永中和协商确定2023年度相关审计费用及签署相关协议。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64万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2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12),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同日,披露了《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祝继高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01)。

  4、2021年1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03)。

  5、2021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7、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9、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未达到《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对应的归属比例为30%不得归属,因此,作废已授予但未满足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64万股,其中,作废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19.86万股,作废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3.78万股。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本身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未成就,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6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1、议案2、议案4-9、议案11-13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议案3、议案5-8、议案10-12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公司将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6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一。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通过现场办理登记或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非现场登记的,参会手续文件须在2023年5月12日下午17:00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传线年年度股东大会”字样,并注明股东名称/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线款所列手续文件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5、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一份复印件,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需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6、如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2、联系电线、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6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于2023年4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胡克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报出《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成果和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保证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报出《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财务制度规范运作,《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成果和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保证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认真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积极有效的开展董事会各项工作,持续努力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全体董事勤勉尽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2022年总经理带领公司全体员工,协调各个部门展开工作,在公司持续运营等方面持续发挥其专业能力,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规定的规范要求,认真行使法规及相关制度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及时而全面地了解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并关注公司的发展情况,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忠实履行相关职责,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下转B267版)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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